一、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办理条件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申请材料
(一)社保关系异地转入。
1.转入地有新工作单位的,提供新工作单位招用工手续、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转入地没有新工作单位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二)社保关系异地转出。
1. 转出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参保单位提供办理人员减少的相关手续;
3.新就业单位招用工手续(组织或人社部门材料、编制材料)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四、基本流程
1.参保人员向转出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缴费清单》。
2.参保人员在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养老缴费清单》向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4.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5.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接到相关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