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汇总(南京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汇总公示)

时间:2024-02-28 21:59:31
南京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汇总(南京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汇总公示)

2023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

一、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接受社会救助和享受优惠的权利。

  二、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参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以及补充养老、医疗、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信托机构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财产信托等服务。

  三、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和补贴: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二)对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生活补贴;

  (三)对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护理补贴;

  (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

  (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六)对遗弃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

  (七)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老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或者优先安排机构养老;

  (八)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给予救助和补贴的其他情形。

  四、 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租汽车,有关主体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另行收费;

  (三)残疾人驾驶汽车,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停车场减免残疾人停车费用;

  (四)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五)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可以享受补贴;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五、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适当补贴。

  六、 建立健全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相结合的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托养机构建设标准,规范托养机构设立条件、设施和人员配置标准、托养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立行业规范和服务规范,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人才培养等制度,做好老年残疾人的托养衔接服务。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残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建设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依法开展法律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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